“厂长经理负责制被废除了吗”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¾ 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 赵春明

 

一个客户的中层管理人员问我:“厂长经理负责制还能不能再用,是不是被废除了?我在网上翻了半天也没搞清楚。”我想他大概在考虑对下属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吧。

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企业治理的方式之一,可以将其理解为现代企业治理模式的低级形式之一,而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董事会领导下的“厂长经理”(总裁)负责制,因此,厂长经理负责制不存在是否被强制性废除问题,而是条件成熟时应向更高级的治理结构提升的问题。就是说,没有废除,但应升级。

社会主义改造期间,我们对公私合营企业采取的就是厂长经理负责制,其后转化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党委负责制(从而作为企业端的接口模式,保证了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准确运行),改革开放以后,改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(一方面不愿放弃自上而下的“接口”,一方面又想要企业经营活力),再之后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者的权利,改革为早期曾采用过的厂长经理负责制,一定程度弱化了党委对经营和行政工作的干预。进入上世纪90年代,由于国际国内的情势变化(东欧剧变,“6.4风波”),厂长经理负责制没有沿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方向正常演变,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党委的企业治理权利。目前,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,在一定程度上在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运行(但不完整,一定程度上,受政府和党委的影响还很大),没有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国有企业,整体上介于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之间——实际情形主要看党委书记与总经理之间的能力对比、性格特征和向上攻关能力。对于母公司下的二级企业、三级企业等,更加趋于总经理负责制(厂长经理负责制)。

回答这个问题虽然简单,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:

第一,厂长经理负责制种种,性质上是“权利配置模式”——企业管理权的配置方式,但如同对“文明”、“现代化”等概念的讨论一样,现代企业(指当下企业)的权利配置模式当然也是多样的,并非都应该是一套做法。即便是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,其实际权利配置也是多变的,典型的是乔布斯的苹果,总所周知,苹果的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是摆设,权力实际集中在乔布斯一人之身——实际上接近厂长经理负责制。

第二,厂长经理负责制种种,在目的上主要是实现企业资源高效、正确的释放。“高效”是使用效率问题,是组织管理和运行效率问题;“正确”是配置效率问题,或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的结合——如与需求的结合问题,是战略和经营问题。因此一个企业的每个阶段,因不同的情形(人、资源变化、企业变革任务等),可能需要不同的权利配置模式与之适应。如果不配置给乔布斯更多的权利,则可能没有今天的苹果。但毕竟惟有乔布斯这样天才的“人力资源”,才可以有这样的权利配置参见文章《人力资源股不能“固化”。库克接任之后,也许再沿用这样的权利配置模式就会是危险的,应该加强或至少是回归苹果董事会的权利和决策事项。另外,在一个企业的变革期,董事会的权利会更多的委托给总裁(本质也是改变企业权利配置),如GE公司的杰克.韦尔奇时期、IBM公司的郭士纳时期。

第三,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构建企业权利配置的选择模型,并如何对该选择模型实施恰当的管理。这是一项具有挑战而又非常有实践意义的一项企业管理研究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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