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研院所、制造企业重组整合为创新型“子集团”,

要取得成效还需有哪些新认识、新行动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

 

无论央企集团还是大型地方国企,08年后陆续开始组建创新性质的子集团——将集团下属科研院所与对口产业公司整合,以实现某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。此类重组整合,除遇到一般企业重组面临的困境,如人员、文化、地域、利益等冲突;还有一些特殊技术难点——解决集团层面没解决了、解决好的产研循环和创新发展问题,并作为试点给出一种解决样板、甚至可推广模板。复斯专家认为想真正取得成效,采取新行动需要建立在两个新认识下:

战略层次:通过主体类型升级实现重组的战略目标

常规的发展类型多是在同类主体下的发展——称为“同类发展模式”,比如在研究所类主体下发展、在生产型主体下发展等;而通过改变自身主体类型——通过成为更高级的企业主体实现发展跳跃,是企业发展另一类型——称为“非类发展模式”。

整合前,原企业分别是研究所类主体和生产企业类主体,现在几个单位重组在一起,本质上:是将原各自主体类型在层次上升级为更高级的企业主体——科研生产一体化的企业集团,因此在战略发展的类型上属于“非类发展模式”。

非类趋向发展战略,与同类发展不同,在战略思考框架、战略手段、战略性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,不能用传统的一般战略理论(本质上是同类发展模式和同类竞争的战略理论)去指导这样的重组过程和发展过程。

组织层次:通过顶层变革实现重组的价值目标

通过改革下属单位——比如放权让利等,进而以下级单位发展叠加性的实现上一级主体发展,这是改革的方式之一——称为底层变革;相反,通过自上而下的变革,着重以对顶层组织体系(总部或集团层次、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)的变革实现企业发展,是另一种改革的方式——称为顶层变革。

此类重组整合的改革重点是通过集团化构造,实现集团层次(包括各重组单位之间)的功能和价值,所以属于顶层组织变革范畴。因此在进行重组工作、尤其是进行组织结构重组时,需要在顶层变革的理论指导下进行,这包括顶层价值的类型、顶层组织体系的功能设计(对应集团总部功能定位和部门设计)、顶层价值实现方式及顶层组织功能行使方式(对应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设计、管控模式设计等)。否则,设计出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运行方式,在内涵或精神实质上缺乏功能类型和价值目标的完整性、体系性和一致性。(实践中集团推进此类重组很多都是基于创新中心的构建。创新中心如何构建的相关研究见复斯公司《集团科技创新体系构造:从“技术中心”到“创新中心”》一文。)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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