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方企业的科技体系是否能作为目标模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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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体上技术进步有两类:革命性进步、提升性进步。技术革命性进步,从工业革命以来大的主要有三次(机械技术、微电子技术、信息技术),很多传统技术型企业陆续倒下,而新技术代表企业又不断兴起。在技术革命发生时,仅具有技术提升性进步能力的企业就会被淘汰。因此对很多优秀企业而言,要在这两类创新上求得一种平衡。

不应直接模仿西方创新型企业——犹须关注其科研体系配套的产业特征。我国实践界争相效仿的中央研究院模式,并不是西方创新型企业技术体系的全部,而仅仅是其技术资源的存在形态,与产业之间如何结合、如何受产业影响都没反映在其中。因此,单纯回答“中央研究院模式对不对?”并无意义,因为只有在你的产业和他们一样了之后才可以采用这种模式。

那些非常优秀的西方企业一直处于引领地位,有来自于第一种方式的创新,在来自于第二种方式创新中也与其它企业并非平等。他们永远走的都是新技术,产业边界不长,然后转移;而我们总是在别人技术出现很久后,才能承接。为此,他们确实可以搞中央研究院模式,集中创新、然后形成新产业、再转移;而我们往往都是在原有产业上提升技术,不可能完全抛弃这些产业去投资一个新产业——局部尝试可以但全盘押注不可能。因此,我们的产业不能这样做,产业发展规律也不允许我们这样做,所以我们的科研布局和科研体系就不可能这样做。

因此运用西方模式时,只能借鉴、不能直接指导,更不能作为目标模型。最难的在于我们的产业系统自身要如何改变,而不是科技系统要如何改变。若真要模仿,也必须好好考察他们的产业特征;当前,在主动构造的创新型企业时,真正适合我国大部分集团的是第二种创新模式,因此其产研结合模式与前者也有很大不同——更频繁、也更密切(详细研究参见《集团科技体系构造:9个“1”工作框架》一文)。 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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