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经济状况下,国企改革压力与行动方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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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对国企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,国企和国企改革再次成为经济行动的焦点,一场似曾相识的大改革行动正在迫近。“增强业务性”、“围绕业务性主体形成,构造三类性质企业”,将成为国企短期内面临的核心改革任务。

当前我国经济对国企改革提出迫切要求

如今为应对经济环境的新变化,国家对国企的经济诉求表现出三个强烈特点:

- 经济更依赖国企,国企和国企改革再次成为焦点。由于民企所在行业受外贸、疫情等影响严重,短期难以恢复、回到原有贡献水平更是需要时间。这使得当前中国经济运行对国企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,国企和国企改革再次成为经济行动的焦点。

- 国企的效率问题,必须在短期内得到较大程度解决。国有企业低效率问题一直存在,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,但现在我国经济客观上需要其短期内必须迅速得到较大程度的解决。否则,若国企自身的效益都很差,就更不可能作为重要支撑保障各级财政——现已无法靠民企来满足。

- 国企的市场化竞争,事实上会显著增大。无论主动还是被动、默认还是宣之于众,因政府对国企的要求更高(要的多而给的更少),而以往经验也表明构造垄断、限制竞争只会导致效率更低,加之政府受财力所限直接投资在大幅下降,国企获取业务的方式事实上会更加市场化——只是这次的市场化特征是“体制内市场化”,即竞争主要体现在各类国企之间而非国企与民企之间(相关研究参见《国企内部市场化改革:既要深入化,更要高级化》一文)。

国企集团的改革行动方向:围绕业务性主体形成,构造三类性质企业

这样的改革环境和特点,意味着国企、尤其是国企集团在短期内面临的核心改革任务是“增强业务性”。业务性,这里指直接创造价值的资源、活动及功能。

原则是,从组织层级或具体实体看都将以“业务性主体”为存在的根本依据。过去,在国企集团中的很多组织层级都是纯管理性的(如财务管控型、战略管控型)或业务管理性的(如运营管控型、区域/多元业务协调中心),业务性成分比较低,职能管理性(包括行政管理性)成分很高,即直接业务价值贡献较少。

基于这种实践现状和改革任务,国企集团对下的改革行动方向是“围绕业务性主体形成,构造三类性质企业”。其从逻辑上看,可分为两个步骤:

第一步,撤并没有业务性功能的主体

具体表现为,如果是层级性主体,则该管理层级会撤销,其业务管理资源与功能大部分会向业务性功能所在主体汇集;如果是基层的低业务价值主体(包括生产辅助单位、配套服务单位等),则该主体会被撤并,相关业务工作精简后并给核心业务主体;在那些留下的主体中,也会更加突出其业务性功能,如被保留的管理层级会大幅增加系统性业务或高级业务的经营工作、复杂业务的生产组织工作、科技创新工作、战略性业务培育工作等,而其它非业务性功能及其对应资源将会被剥离。

含义是“留下的都是能干活、能创造价值的”,这样就可较快的解决当期效率问题,使企业轻装上阵、站在一个基本的效率起点上。因此可以说“甩包袱”是必然,且这一步改革与我国在上世纪80、90年代开展的国企改革只是经济环境不同,主要手法并无质的差别(相关研究参见《顶层变革:构造价值型总部》一文)。

第二步,构造具有当期或长期竞争力的主体

虽然第一步工作初步使效率基础达到门限值,但不一定有竞争力,所以需要具体分成三类性质主体来分别针对性的促进其发展。

第一类是自负盈亏主体(C类主体)。主要是长期看难有发展前途和竞争力的产业,但短期内还有一定自立条件——即便没条件也会要求其自立,因为当前经济环境下更不能直接裁员。而且根据集团整体改革需要,实际操作中还很有可能把一些非业务性资源(如二级、三级总部职能人员或其它辅助单位人员)在原主体撤销后塞给这类主体,如此其它两类主体才能更有条件轻装上阵。当然这样做也会使该类主体的业务性资源被稀释、自我生存条件变差,所以集团也会给一些政策支持如允许改制等,但基本不会再有实际资金和资源投入。

第二类是能生存、也能贡献利润的主体(B类主体)。但实践中这类主体会有一定模糊性,如果经济对国企依赖程度很严重,那么勉强维持的(实为C类)也都会归于此类。对这类主体的改革,核心是增加其业务性资源与成分,其它非业务性资源和功能会剥离走(如归于C类)以利于其效益改善。当然,对其的要求也更多是偏重在当期运营问题解决和经济效益提高上,降本增效、高质量发展成为主要方式。——这类主体核心任务是满足我国经济当期的支撑性问题、财政贡献问题(相关研究参见《改革国企下半部:构造三类一级实体企业》一文)。

第三类是重点面向战略性产业的主体(A类主体)。同时,这类主体也是未来能够提高我国更广泛产业竞争力的主体,即帮助B类主体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。这类主体表现为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发展成分比较高,但实践中可能不太会有纯A类主体,因为养不起。——以前这类主体往往能获得较多的国家财政或集团直接投入,今后这类收入必然显著下降,所以面临缺口很大。而B类主体短期内效益改善毕竟有限,所以该类主体很大可能性是当期还是要做业务,且越是规模较大的越是如此,如对科研机构(单位)也强调其业务性质、要求其产业化发展。当然,在改革早期,集团对其要求的上缴部分会比较低,大部分都可用于自身的创新发展(相关研究参见《新一轮国企改革中:科研院所当如何自处?》一文)。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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